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养老事业发展,满足老年人

的养老需求,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 号)、《成都市城乡养老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1〕38 号)和《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彭府发〔2012〕25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养老

事业发展理念,积极鼓励社会企业、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参与我市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大力促进我市养老事业全面发展。

第三条 社会化养老机构可根据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定位,分为以社区托老服务为主的社区配套型养老机构,以生活护理服务为主的基本保障型养老机构和以市场高端服务为主的大型综合型养老机构。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本办法所称社会化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管理,配套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和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专为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的养老服务场所,包括在城市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管服务而设置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第五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建或改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符合彭州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且符合国家《老年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二)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 号)要求,须在市政府民政部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

(三)基本规模标准:须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

政部令第48 号)规定的床位数10 张以上。其中,社区配套型养老机构的规模不低于10 张床位,基本保障型和大型综合型养老机构的规模不低于30 张床位。

(四)社会化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资金补贴、服务性床位补贴,收住的必须是具有成都市户籍的适龄老人(含彭州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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