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文件的实施方案(200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十五”时期,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趋势以及由此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一系列加强老龄工作的战略部署,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老龄事业基础建设得到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老年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老龄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口老龄化已进入快速发展期,较大的老年人口规模不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越来越大的现实压力,由此引发的种种矛盾和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老龄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诸多领域和部门,任务艰巨繁重,需要全社会协力参与老龄工作,形成整体合力,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做好新时期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老龄事业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事业,我们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全局,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统筹加强城乡老龄工作,深刻认识做好老龄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课题。为此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做好各项老龄工作,推动我县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理顺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


做好老龄工作,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相关部门组成。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着“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的职责。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政府领导任主任的老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民政局,与民政局合署办公,县民政局局长兼任老龄办主任,并配备了一名实职副科级专职副主任,落实了2名工作人员,县老龄委及办公室机构落实,人员到位。乡镇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参照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设置,办公室统一设在民政所,由民政所长兼任老龄办主任,老龄办必须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老龄办主任和专(兼)职人员名单务必于6月30日前报县老龄办。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部门职能。作为老龄委副主任或成员的部门领导就是该部门老龄工作的主管领导,应明确股所任务与老龄任务相近的股所级干部1—2名任联络员。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名单于6月30日前报县老龄办。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村(居)委会,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老龄工作领导小组,配备1—2名专(兼)职干部。领导小组名单于6月底前报县老龄办。


三、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投入,确保老龄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界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央《决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等。要将老年福利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国家发行的彩票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要建立老龄事业发展正常投入机制,县级将老龄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万元的工作经费,并按老年人口每人1元解决老龄事业费53182元,以确保开展老龄工作的经费投入。各乡镇、各涉老部门也应结合实际,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多为老年人办好事、实事,尽力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切实为老年人服务。要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投入,共同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


四、认真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特别增加了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条款,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全国老龄办、中宣部、民政部、财政部、司法部等二十一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年办发〔2005〕46号文件),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老年人优待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⒈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⒉有关部门制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⒊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应当实行社会救助。⒋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提供方便,建立健全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和制度。市内公共汽车应当设立“老年人专座”并实行票价优惠。⒌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⒍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高龄老人,高龄老人凭老龄工作部门颁发的全省统一印制的《高龄老人优待证》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免购门票;优先就医,并免交普通挂号费。农村的高龄老人,不承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及其他社会性集资。⒎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寿星老人除享受高龄老人的待遇外,应按照县政府办[2000]26号文件享受每月定期定额生活补助,卫生部门应当定期为其免费体检。⒏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费用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⒐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⒑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老年人优待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各部门要熟悉、掌握对老年人优待的内容,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在实处。


五、加强协调联系,建立老龄工作例会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


老龄工作是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单靠老龄办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调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形成合力,老龄工作才能协调发展。要建立老龄委成员单位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老龄工作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建立老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办召集,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重点总结老龄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表彰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研究老龄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联系会议单位要主动支持配合,加强联系协调、沟通交流,共同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


六、深入开展老龄工作创建活动


要深入开展“敬老先进村”、“敬老先进社区”、“敬老先进单位”、“敬老先进家庭”创建活动,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建立激励机制,树立先进典型,通过以点带面、典型引路和经验推广,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要把开展创建活动与解决老龄工作突出问题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老年政策法规,提高养老保险水平,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健全老年群众组织,丰富老年文体活动,努力把全县老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七、抓好老年服务载体建设,健全为老服务网络


老年人既是老龄工作的受益者,又是参与服务的基本力量。老年协会、老体协会、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会以及各种老年文艺团体是基层老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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