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办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
第二章 老年人优待证办证机关
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证办证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职能的机关,应当刻制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工作业务专用钢印。专用钢印为圆形,直径36mm,中央刊“★”,“★”外围刊所属 “x x县(市、区)老龄委办公室”, “★”下方刊“老年优待证专用章”。
第四条 优待证办证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
(二)补办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
第五条 老年人优待证在老年人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老龄部门申办。
第六条 办证对象:
凡属于云南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我省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户老年人,凭云南省各级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也可办理。
第七条 办证时间:
国家规定的正常工作日
第八条 证件编号:
申请表编号和老年人优待证编号一致。编号由州(市)代码+县(市、区)代码+序列号(7位数)组成。例如:昆明市盘龙区第580位老年人办证,编号为A010000580。
第三章 办证程序
(一)申请
1、老年人(或代办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请表》,到户口所在地县级老龄办或便民中心办理;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老年人所在单位收集相关材料统一到居住地县级老龄办或便民中心办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请表》由县级老龄办发放。
2、本地老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或居民户口本和复印件;外地户口的老年人和省外的老年人在云南省境内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需提交身份证及居住证和复印件;五分(小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3、交纳《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特困老年人凭县(市、 区)民政局证明可免费办证。
(二)发证
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申办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审核和制作,并将证件发给申请人。
(三)补办方法
遗失《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需补办的,由遗失老年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老龄办审核后,按规定补办。
(四)高龄老人优待证与老年人优待证换证工作
《云南省高龄老人优待证》使用到9月30日,9月30日前持高龄老人优待证的到当地申请换发《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
第九条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实行政务公开
(一)办证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发证的基本原则以及证件的使用权利 ;
(三)申请办证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证件的条件与程序;
(五)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六)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
第四章 办证人员
第十条 办证人员由各级老龄部门考核确定。
办证人员应当由州、市级老龄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办证资格证书,方可办理老年人优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