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州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办法(200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委、办、局:


新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3月30日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为使我州老年人优待政策得到统一、规范和有效执行,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经州政府2007年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办法。


一、贯彻执行《条例》精神的重要性


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去年经州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州70周岁老年人的优待年龄扩大到65周岁,得到广大老年人的欢迎,老年人十分满意。今年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老年人将普遍享受优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贯彻落实《条例》中对老年人的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老年优待工作,深刻认识做好老年优待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老龄工作,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养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优待范围和责任


(一)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


(二)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不得拖欠或者挪用。


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村老年人享受国家和省、州的有关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计生委。


牵头单位: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部门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拖欠。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者部分资金,并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补偿给予适当照顾,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相关政策制定具体的优待政策。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


牵头单位:州卫生局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在农村逐步推行多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予以救助。


城市“三无”老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遇特殊情形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农村“五保”老年人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供养。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持有城市《低保证》、符合享受廉租房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城市“三无”及农村“五保”老人去世后的丧葬费用,由所在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凡持有城市、农村《低保证》的老年人去世后,免除50%的火化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建设局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兴建、兴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抚养院及其他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给予政策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办老年学校,城市和农村中享受低保或属“三无”的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学校学习的,应当减免学费。


建设规划部门在规划建设城镇公共场所、居民区时,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老年人在其房屋或者承租房屋的拆迁安置中,在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遵循“先搬迁,先受益”的原则,应当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等待遇。


社区应当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根据条件设立为老年人服务的生活、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日托以及老年维权等场所、设施和项目。


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优惠提供场地(所),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具体由文化、旅游部门规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建设局、州民政局、州文化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局、州司法局、州旅游局。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


(六)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或者老年人医疗康复中心。


医院应当根据条件,设立老年病门诊、病房和家庭病床,制定老年人诊疗的优惠措施,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对100岁以上的老年人,各县(市)人民医院每年对其免费体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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