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年人优待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陕西省老年人民优待办法》以及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规定》所称老年人均指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二条 80-89周岁每人每年600元(其中省财政支付120元, 县财政支付480元) ;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1200元(全由省财政负担);百岁以上每人每年2400元(含百岁,全由省财政负担)。高龄老人的生活保健补贴由本人申请,乡镇申报,县老龄办负责审核发放, 属县本级承担的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城镇孤寡老人,要优先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农村孤寡老人, 要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有条件的也可由村办、乡办敬老院供养。


  第四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农村老年人可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出资、投劳义务。


  第五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将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果园、水面、荒坡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期, 根据经济状况, 可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 作为养老补助金,根据不同年龄档次划分补助标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机构, 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 可按有关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老年病专科或门诊, 对老年人免收挂号费, 实行就诊、 治疗、交费、取药、住院“五优先”。县级卫生部门每年要组织专门力量为百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第八条 老年人可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九条 各交通运输站售票点,要设立老年售票窗口或优先给老年人办理手续。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8月起在城区范围内实行公交车IC卡乘坐制度,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免费办理公交IC卡,凭卡免费乘坐县城内的公交车。


  第十一条 适合老年人锻炼身体的文化馆(站)、俱乐部、公园、 体育场免收入场费; 各旅游景点免收门票费;老年人到影剧院观看戏剧、影视片时, 凡60-69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门票实行半价优惠,凡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门票实行全免。


  第十二条 孤寡、独居老年人需安装住宅电话、有线电视的,凭村(居)委会证明, 到所在地老龄办审核后,可享受电话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的半价优惠(已安装的不再享受优惠)。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逐年增加老年事业经费的规定, 将老年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部门,特别是涉老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措施, 做好优待项目的落实。 对不落实优待项目的单位和经营业主, 基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刁难、侮辱、诽谤、虐待老年人,情节较重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陕西省敬老优待证、 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省、 市统一发放,办证应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照片到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第十七条 凡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离休干部荣誉证)的老年人, 均可享受上述优惠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太和智慧养老管理软件系统助力您的养老管理
热线联系:18610556298(微信同号) 廖先生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