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20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维护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条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等级评定每年度进行一次,共分为三个等级。


第五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等级评定,从管理、服务、设施设备、综合四个方面进行考核打分,共计100分,其中服务40分、管理30分、设施设备20分、综合10分。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西安市一级社会福利机构;总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西安市二级社会福利机构;总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西安市三级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民政局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社会福利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社会福利处处长、副处长以及社会福利工作具体负责同志等;各区县民政局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等级初评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社会福利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负责社会福利工作的科长和工作人员。


第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依据《西安市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采取资料审核、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申请审批条件、程序




第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2)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3)已正式运营1年以上。


第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资料:(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2)登记证书复印件;(3)年度机构运营情况总结。(4)《西安市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第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自评申报:每年9月底以前,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西安市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自评,并向所在区县民政局申请检查初评。


(2)检查初评:每年10月25日以前,区县民政局应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西安市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初评,提出初评等级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进行考核评定。


(3)考核评定:每年11月15日以前,市民政局应组织人员对经区县民政局初评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西安市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抽查考核,做出等级评定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各区县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经民政部门等级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市民


政局统一授牌表彰,并依据评定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次予以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在民政部门下一年度的等级评定中,社会福利机构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原授牌交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依据新评定等级重新授牌,否则市民政局将取消其资金奖励资格;社会福利机构等级没有变化的,市民政局不再重新授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太和智慧养老管理软件系统助力您的养老管理
热线联系:18610556298(微信同号) 廖先生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