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民发〔2012〕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和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汉中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生活保健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保健补贴。
三、资金来源
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10%,县(区)财政负担60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20%,市财政负担10 %,县(区)财政负担70 %;对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要按照《关于印发汉中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1]9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发放、管理工作。
(二)为规范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发放拨付环节,省、市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县区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工作经费,也要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为所辖的镇、街道办事处,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
(四)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及相关信息,纳入全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补贴发放及时到位。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直接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尽可能避免现金发放。
(五)各级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
汉中市民政局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О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