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关于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安市民发〔2012〕28号)以及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纪要决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我县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生活保健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保健补贴。
三、资金来源
1、7O—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年生活保健补贴600元,省级负担30%,市、县负担70%(420元);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年生活保健补贴1200元,省级负担20%,市、县负担80%(960元)。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2、市、县配套部分,市与我县按1:9比例分担;即70—79岁高龄津贴市级财政负担7%(42元),县级财政负担63%(378元);80—89岁高龄补贴资金市级财政负担8%(96元),县级财政负担72%(864元);
3、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配套补贴资金2%的比例预算安排。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1、为规范资金管理,减少资金拨付发放环节,省市财政配套补贴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县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为所辖的乡(镇)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
3、县、镇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及相关信息纳入全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补贴发放及时到位。县老龄办要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直接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4、县财政、民政、老龄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
汉阴县民政局 汉阴县财政局
汉阴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