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滨区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
发布时间: 2022-03-17

汉老委发[20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令第157号《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关于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规定,认真做好高龄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龄办研究制定了《汉滨区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汉滨区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汉滨区老龄工作委员会  汉滨区民政局  汉滨区财政局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区老龄委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陕西银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暂行办法》(陕老龄办发[2012]52号)规定,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简称高龄补贴),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总则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区委、区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二、范围


凡具有汉滨区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三、标准


年满70-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四、申报


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1、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所辖镇办审核。


2、各镇办接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把申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系统》。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3.各镇办将《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及电子版的汇总花名册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区老龄办审批,并完成申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


3、区老龄办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市老龄办审核备案。《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区老龄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发放


高龄补贴的发放,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年满70、80、90、100周岁的老年人,从次月起执行对应的补贴标准。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镇办审核,区老龄办审批,实行三级把关、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1、对70-99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统一由农村信用社打卡发放。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补贴由区老龄办上门发放。


2、高龄老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老龄部门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3、信用联社要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文件有关规定,积极履行为老服务的责任义务,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切实发挥网点“绿色通道”和大堂经理的作用,提供便捷的服务,协助民政、财政、老龄部门做好高龄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


六、管理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