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先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3-17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市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持有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除外;


 (二)车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至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为90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特殊生活补贴,标准为90-94岁,每人每年600元;95-99岁,每人每年960元;100岁及其以上,每人每年1800元。


 第三条 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自戕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第四条 符合城市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70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到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五条 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第六条 商业、饮食、等各类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


 第七条 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有的各项优待。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各级政府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兰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县(区)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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