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6)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敬老院建设及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福利事业机构,由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提倡社会力量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入院与供养


  第五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寄养。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民政局批准。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组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五保对象去世后,村组应协助敬老院,从简料理后事。


  第八条 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置。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不动产由村组代管,动产由敬老院代管。供养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代管单位所有。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应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章 膳食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十一条 每周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应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或验收。伙食账目要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十二条 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开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四章 服务与护理


  第十三条 敬老院应合理安排供养对象住房。每室不宜超过两人。对已入院的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进行隔离治疗。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十五条 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给予供养对象精神上的慰籍。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落实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供养对象应团结互助,讲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尽量做到自主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五章 医疗保健


  第十七条 五保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受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村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后,还可以按照《泾川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敬老院医务室或诊所应为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依托当地医疗机构,每两年为供养对象体检一次,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及时治疗。


  第二十条 敬老院设医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对象医疗费用的开支。敬老院也可从其他渠道筹集医疗专项资金。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在敬老院医疗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要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做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对敬老院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并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应选择居住环境较好且通电、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设。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等多种建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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