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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2007)

 

2022/3/17 20:06:07 ('互联网')


(已经2007年10月18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为推动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进一步规范对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我市老龄化现状,加快养老福利体系建设

   目前,我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25.3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57%。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具有数量大、增长快、“未富先老”等特点;另一方面,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传统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空巢老人”、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不断增多,对社会福利的需求日益加大;同时,我市的老年福利设施数量少、功能单一,远不能满足广大老年人的需求。截至2006年,我市共有各种类型的养老福利机构20家,入住老年人1560人,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0.62%,低于全国0.9%的水平。加快养老福利体系建设步伐刻不容缓。

   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并将做好老龄和社会福利工作纳入《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通过加快发展养老事业,加强公共服务,体现以人为本、全民关怀,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有效减轻养老为家庭带来的负担。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会参与,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快速发展。同时,有利于解决下岗职工尤其是“4050”人员的再就业,实现不同群体的互利共赢,促进社会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养老福利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总体发展目标

   以国家兴办养老福利机构为示范,努力构建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养老福利机构为骨干的养老福利网络。目前,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9.6张,力争到2010年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15张床位以上,之后以每年增加3—5张床位的速度增长。

   三、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

   (一)对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部门可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减半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对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部门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地。

   (二)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规划部门可给予减免5%—10%规划设计等费用的优惠。

   (三)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建设部门可给予减免3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

   (四)经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养老福利机构享受政府补贴,补贴资金包括开办经费和运营经费两部分,从市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款项中解决。

   1.市民政部门根据养老福利机构的规模给予下列开办经费补贴:

   (1)规模在30—80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

   (2)规模在81—100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3)规模在101—1000张床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4)规模在1001张床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

   开办经费补贴最高限额为30000元,补贴款项专款用于购买炊具、健康器材、文娱器材等养老服务设施。

   2.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运营经费补贴:

   (1)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

   (2)开业满半年以上的;

   (3)床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

   市民政部门根据养老福利机构核定的床位数,对床位利用率在80%以上(含80%)的,给予每名本市户籍人员每月1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对床位利用率在90%以上(含90%)的,给予每名本市户籍人员每月2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养老福利机构于每年1月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市民政部门对养老福利机构申请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批。对同意给予补贴的,市民政部门应当与提出申请的养老福利机构签订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福利机构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养老福利机构应当依法保护被收养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享受补贴的养老福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民政部门有权终止补贴,必要时可追回补贴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养老福利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合并、设立分支机构或解散养老福利机构的;

   (三)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年度检查业务考核不合格的;

   (五)财务帐目混乱的;

   (六)服务质量差,送养人意见较大的;

   (七)违反《乌鲁木齐市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规范》,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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