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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4)

 

2022/3/17 20:06:10 ('互联网')

    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0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下设的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等设立的老年人协会或者其他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确定老年事业经费,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家发行的彩票收益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年事业。

  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团体、个人捐赠、投资老年事业。

  第七条 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履行法定的义务。

  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人节。

  第二章 赡养与扶养  第九条 赡养人必须对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必须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必须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承担护理。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基本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十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赁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赡养人不得拒绝无房老年人与其居住在一起。

  第十三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向老年人索取。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扶养能力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由社会福利院供养。

  第十五条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扶养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不能集中供养的应当落实到户供养,并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农村老年人最低生活难以保障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纳入农村社会救助范围。

  第十六条 农村有条件的乡、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者作为开办经济实体的场所,由基层老年人协会经营或者管理,其收益用于补充老年人养老或者发展老年福利事业。

  第十七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离退休费)和医疗保险及其他待遇,有关组织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挪用。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给予报销,不得拖欠。

  农村老年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有条件的地方,老年人可以免交合作医疗费。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扶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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