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海南省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海南省敬老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和《澄迈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敬老院是农村非营利性福利事业机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及其他重大事项,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方可施行。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资金、管理资金和建设维修资金。
编制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的管理人员编制。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建立敬老院医务室、监督管理医务室及医务工作人员。
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敬老院要按照“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逐步达到环境公园化、管理科学化、服务规范化、卫生经常化,把敬老院办成老人们安度晚年的幸福乐园。
第二章 供养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敬老院主要收养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并发放《海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不得接收入院。
(一)入院手续:
1.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有意愿但无法表达的可由他人代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评议、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人和敬老院签定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入住敬老院应由本人、敬老院和送养人所在村(居)委会三方签订入院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并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3.符合规定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二)供养内容:
1.“保吃”: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适合供养对象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日用品,按冷暖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力求统一、整洁。
3.“保住”: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和家具。
4.“保医”: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保葬”: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办理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按澄迈县惠民殡葬改革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火葬的,按澄迈县五保户丧葬标准安排经费,丧葬事宜由村民委员会、敬老院和其亲属负责。
(三)供养标准:
1.供养对象的居住条件应与当地乡镇居民居住条件相适应。
2.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要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持平。
3.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应按澄迈县人民政府制订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在院供养对象的权利:
(一)参加院组织的一切活动;
(二)讨论、建议和参加院务管理;
(三)享受院内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七条 在院供养对象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方针,关心国家大事,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行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讲团结,讲礼貌,做文明院民;
(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
(六)自觉搞好个人卫生,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日常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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