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机构申办程序。按照2001年8月30日《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程序的通知》办理。
1、由申办人(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向居住地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1)省民政厅印制的申请表(一式三份);(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申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即:法人文书或个人身份证);(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证明文件(即:土地证明、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或者场地租赁文件);(5)资金证明。
2、民政部门予以审定,发给“同意筹办”或“不同意筹办”的答复。
3、同意筹办的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到批准筹办的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4、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属赢利性质的机构,要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属非赢利性的机构,要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登记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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