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和对象: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市养老院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未成年人入住儿童福利院按《辽宁省孤儿入儿童福利机构的若干规定》办理):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确无赡养能力(抚养能力、扶养能力)的事实三无人员。
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由城镇三无人员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入住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3、公安机关和居委会出具的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4、城镇低保证。
5、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院医学诊断。
6、房产证(私有房产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
7、其它个人财产清单(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组成财产清理小组负责清查登记)。
8、申请人如有法定扶养义务人,还需出具对申请人财产、扶养等事宜的处理意见书及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证明。
9、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审,核实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规范有效。经初审符合有关条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
(三)审核
县区民政部门对拟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市养老院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报告,对经调查核实符合入住条件的人员填写《城镇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四)审批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对其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认定符合入住条件的城镇三无人员,在《城镇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中签署“经审核认定,同意入住市社会福利院或市养老院”的意见。
(五)接收
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部门会同有关人员,持城镇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材料,将其送入市社会福利院或市养老院入住。
对送往市社会福利院、市养老院入住的城镇三无人员中的危重病人,需先由县区民政部门对其实施医疗救治,待病情康复后,持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然后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部门将其送入市社会福利院、市养老院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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