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17


各乡(镇)民政所、财政所: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试行)》(冀民[2012]81号),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试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现联合制定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界定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兴办,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等服务的养老机构。


二、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


利用自有资金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用房的,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省、市、县奖补资金分级负担比例按《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执行。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享受过一次性建设补贴的;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并投入运营服务的;


(三)床位数(按建筑面积每42平方米为一张床位的标准计算)达到50张(含)以上,运营满一年且年检合格的;


(四)服务用房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1]24号)标准的;规章制度健全,档案完整,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开,没有违反国家政策行为的;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标准的膳食、护理、康复、心理等服务,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无服务对象投诉和争议的。


(五)依法在编制或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


(六)提交获得本年度县级床位补贴资金发放文件的;


(七)开业后及时登录“河北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建设详细信息的。


三、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床位补贴


对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沧县籍老年人占用的床位数量,给予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50元标准的补贴。省、市、县奖补资金分级负担比例按《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执行。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床位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设置证书,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且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


(二)服务员具备护理员资格,养老护理员人数与老年人数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年度内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的;经主管部门抽查,年度内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的;


(三)每月按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入住老人基本情况和老人出入院统计台账。年度每月入住老人达到30人(含)以上的;


(四)提交获得本年度县级床位补贴资金发放文件的;


(五)按月登录“河北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按系统要求填写沧州籍入院老人详细信息的。


四、奖补资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每年10月1日前实际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放过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向沧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养老机构新建床位奖补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副本、复印件;


3、消防验收合格的审批意见书、《卫生许可证》;


4、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


5、管理服务等人员岗位设置名单及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床位运营奖补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向沧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基础设施情况、床位数和使用率情况;


2、填写《河北省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奖补资金申请表》;


3、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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