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福利服务机构收费标准(2004)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促进本市养老福利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本市养老福利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分为,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收费标准。


一、养老机构收费标准


(一)本市养老机构收费,按照市、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等级机构标准实施收费。一、二、三级福利院托管费(含床位费)每人每月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一、二、三级老年人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480元、300元、150元。老年人专门护理费实行面议。


(二)街道、乡镇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养老机构自行制定,报当地物价和民政部门备案。一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的托管费(含床位费)和护理费最高不超过650元,二、三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的托管费(含床位费)和护理费最高不超过550元。老年人专门护理费实行面议。


(三)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试行自主定价,报当地物价和民政部门备案。


(四)“三无”人员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由政府补贴承担;离退休孤老入住养老机构的托管费(含床位费)和护理费,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原单位负担三分之二。


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收费标准


由服务机构自主确定或与服务对象双方协商定价。收费标准须执行明码标价、规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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