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福利院管理规定(试行)(2006)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主题词:福利院  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市民政局、区安监局、许义平副区长


海曙区民政局                      2006年4月7日印发


                                             共印10份






为加强对福利院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进福利院“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区属闻裕顺福利院和三市养怡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设定制


1、机构人员设定。闻裕顺福利院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三市养怡院属资产国有的民办非企业,按市场化运作。福利院内设办公室、护理部、医疗部、后勤财务保障部等机构部门。领导成员职数为院长1名,副院长1名、院务成员1名。福利院领导班子(院长、副院长等)调整必须由福利院提出建议,区民政局批准,院领导班子组成应具有相对稳定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福利院工作人员与老人的比例原则上为1:4;护理员与需护理老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0;管理人员不超过全院职工总数的10%;医护人员不超过全院职工的60%。福利院工作人员的设置以确保工作能正常开展、老人安全为实际标准。福利院按《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需成立党支部,是否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应根据福利院正式党员人数进行确定。


2、人员工资设定。领导班子成员、医务人员、护理员的工资待遇由福利院提出具体方案,报区民政局审批。其中,事业编制人员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奖金标准执行;聘用人员按照劳动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同类福利院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确定,坚持“按劳取酬、公正合理”的原则,完善正常增资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有利于保留人才。


3、奖金分配设定。福利院要提高床位利用率,加强财务管理,节约各项开支,积极增创收益。根据省民政厅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收益的30%可用于职工的奖金(40%用于改善老人的生活和集体福利设施、30%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工作人员(除事业编制外)的年度奖金通过考核(包括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由福利院提出奖金分配的具体方案,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


1、项目申报。根据福利院发展和工作需要,如建设装璜工程、购买大型医疗康复设备等,一次性项目投入资金累计在10000元以上的,由福利院制订项目预算和计划方案,报区民政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2、外出报告。院长外出(离开宁波市)学习、开会、考察等或组织老人参加大型活动,必须事先向区民政局分管领导或业务科室报告,同意后落实好院临时负责人方能外出,确保福利院正常运作和老人安全。


3、事故专报。福利院应加强安全管理,院内发生重大事故,包括意外事故,如火灾、房屋倒塌、医疗事故、食品中毒等,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必须及时统计,专题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遏制事态发展,尽量挽回损失。


4、捐赠上报。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捐赠给福利院的物品和资金,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应拟定使用计划,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监督奖惩管理制


1、财务监督。福利院要加强财务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财务制度,按月向区民政局上报财务明细帐和财务报表,区民政局负责监督福利院的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对福利院进行一次财务核查,院长离任要进行财务审计。


2、项目监督。区民政局负责对福利院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有序、合理、正常开展。


3、资产管理。福利院应建立贵重物品登记和专人保管制,福利院购置和报损固定资产,如各类设备、电脑、车辆等物品,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负责对福利院固定资产的进出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审定报损物品,确保物资正常使用。


4、奖惩原则。福利院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奖惩分明,以制度规范人和事。福利院受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表彰的,由区民政局按取得的成绩给予适当奖励;福利院由于主观因素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并有人员伤亡或损失(含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区民政局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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