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199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几年来,我省的社会福利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但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的增长。为了加快发展我省社会福利事业,推进福利事业社会化,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因地制宜,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目前,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有866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2.34%;残疾人300多万,占全省总人口的4.8%,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而现有社会福利服务设施不足。目前全省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尚未建立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只有7万多张,不足老龄人口总数的1%,其中城镇老人床位数仅占0.4%。基层残疾人服务设施也跟不上。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水平不适应需求的矛盾较为突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加快发展步伐。根据国家“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今后三、五年内,各省辖市都要建立一所功能齐全的社会福利院、一所儿童福利院和一所精神病人福利院;各县(市、区)建立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功能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建制镇要建立相应规模的社会福利机构。随着社区服务的发展,城区各街道和大部分乡镇应建有社区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事业的工作重点是老年人和残疾人。今后五年内,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每千名老人应达到10张以上,到2010年达到20张以上;残疾人接受康复特殊教育、职业培训的人数达到80%以上。

   二、增加投入,建立政府与社会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用于社会福利的资金每年都要有所增长,着力解决社会福利设施新建、扩建、危房改造以及生活护理、医疗康复设备更新所需的经费。同时,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福利企业在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回报工作。发行社会福利彩票是筹集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有效途径,要精心组织,努力扩大发行规模,销售福利彩票所得应主要用于资助社会福利事业。要广泛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救孤助残”等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募集的社会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积极筹建各级慈善总会,通过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筹措、运营社会福利资金,逐步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出资兴办福利事业的局面。

   三、面向社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依靠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重要举措,也是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的一条重要渠道。各级政府在办好国家收养人员社会福利设施的同时,要把自费寄养的福利设施大胆推向社会,推向市场,鼓励和发动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外商采取独资、合资、民办公

助等形式创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敬老院、老人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等,逐步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支持社会力量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现有社会福利设施的改造和扩建。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进行转让,以筹集资金;也可以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国家(政府)投资入股,投入旧设施的改造和扩建。各地要认真探索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路子,使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体制逐步朝着政府调控、民办公助、法人管理的方向发展。

   四、制定政策,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扶持力度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制订优惠政策,给予多方面的扶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办社会福利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社会福利事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保证供地。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卫生部门对符合医疗执业标准的社会福利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社会福利机构,公安部门免收治安联防费,用电、用水按民用标准收费。对福利院收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龄儿童、少年和家境贫困的残疾儿童、少年,要减免杂费及其他费用,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校录取的福利院孤儿和贫困残疾学生,要减免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在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自费寄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时,既要充分考虑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和社会承受能力,也要兼顾投资者利益,按照积极扶持、鼓励发展的原则核定,根据福利设施的等级标准实行等级定价。

对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和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工厂,其残疾人占全厂人数50%以上的,报经市、县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照顾。对社会福利机构新办的第三产业,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其捐赠款在规定限额以内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规范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各级政府要将福利事业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职责,做好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抓紧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对民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布局、开业条件、服务要求、审批和管理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核发《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度。积极建立和培育社会福利事业的中介机构,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经营,并承担起社会福利事业的行业管理及有关培训、咨询、项目运作等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好社会福利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这项工作常抓常新,不断发展。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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