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的类型、设立、审批、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社会福利机构的类型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类型分为:
(一)社会救助机构;
(二)社区福利机构;
(三)社会福利机构;
(四)福利设施;
(五)福利设施管理单位。
第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中社会福利机构的类型;
(二)由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机关进行审批,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三)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有必要的基本设施和设备;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独立的财务预算和经费支出;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职责分工;
(八)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类型由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机关进行审批,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类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社会救助机构应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机关的指导下,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
(二)社区福利机构应当由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机关在社会福利机构类型中选择,并予以公布;
(三)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类型和相关规定;
(四)福利设施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类型和相关规定;
(五)福利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类型和相关规定。
第二章 社会福利机构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