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办法(20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湖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办法(2011)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提高敬老院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敬老院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县(市、区)内建立农村敬老院。



第三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制定建设和管理计划,落实建设资金和人员,确保敬老院建设和管理质量。



第四条 敬老院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敬老院建设标准;



(二)建设地点、面积、建筑形式、设备设施应当符合规定;



(三)符合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使老人能够得到妥善的服务;



(四)安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要求,保证老人安全。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对敬老院建设资金进行审核,并采取多种形式落实资金来源。对新建的敬老院,应当给予政府补助。对 existing 敬老院,应当给予改造和升级资金。



第六条 敬老院应当由县(市、区)政府建设和管理。县(市、区)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敬老院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敬老院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敬老院应当有独立的卫生设施;



(二)敬老院应当有独立的通信设施;



(三)敬老院应当有独立的厨房和卫生间;



(四)敬老院应当有独立的卧室和浴室;



(五)敬老院应当有独立的厕所;



(六)敬老院应当有独立的洗澡间。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对敬老院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敬老院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宣传,提高老人对敬老院的认识,鼓励老人积极参与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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