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1999)
一、养老机构设置
1.1 养老机构设置应当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机构设置条例》的要求,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1.2 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设置条例》中规定的条件,包括: (1)机构面积; (2)老年人数量; (3)设施、设备; (4)工作人员; (5)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
1.3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设施、设备,包括: (1)生活设施; (2)卫生设施; (3)娱乐设施; (4)通信设施; (5)安全设施; (6)医疗设施; (7)交通设施; (8)通信设施。
1.4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设施、设备,包括: (1)生活设施; (2)卫生设施; (3)娱乐设施; (4)通信设施; (5)安全设施; (6)医疗设施; (7)交通设施; (8)通信设施。
1.5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基本生活需求的设施、设备,包括: (1)听力、视力、语言、心理健康等基本需求的设施; (2)医疗、康复、护理等特殊需求的设施。
1.6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医疗设施,包括: (1)卫生设施; (2)医疗设施; (3)康复设施; (4)护理设施。
1.7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交通设施,包括: (1)交通设施; (2)通信设施。
1.8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通信设施,包括: (1)通信设施; (2)网络设施。
1.9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安全设施,包括: (1)安全设施; (2)卫生设施; (3)环保设施。
二、养老机构运营
2.1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设施、设备,并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医疗、康复、护理等特殊需求的设施、设备。
2.2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工作人员,并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医疗、康复、护理等特殊需求的设施、设备。
2.3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安全设施,并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通信设施、卫生设施和环保设施。
2.4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医疗设施,并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医疗设施。
2.5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娱乐设施、通信设施、交通设施和安全设施等。
2.6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音乐、舞蹈、绘画、图书、网络等娱乐设施。
2.7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医疗设施、康复设施、护理设施等。
2.8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交通设施、通信设施、安全设施等。
2.9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环保设施,保护环境。
三、养老机构监管
3.1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由相关机构进行监管。
3.2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保障老年人安全。
3.3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运营行为。
3.4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3.5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老年人投诉。
3.6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医疗设施、康复设施、护理设施等,并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医疗设施。
3.7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娱乐设施、通信设施、交通设施和安全设施等。
3.8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环保设施,保护环境。
四、其他规定
4.1 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设置条例》中规定的条件,由相关机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养老机构可以自主经营,但应当遵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机构设置条例》中的规定。
4.2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设施、设备,并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医疗、康复、护理等特殊需求的设施、设备。
4.3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工作人员,并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医疗、康复、护理等特殊需求的设施、设备。
4.4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娱乐设施、通信设施、交通设施和安全设施等。
4.5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需求的环保设施,保护环境。
4.6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保障老年人安全。
4.7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运营行为。
4.8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4.9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老年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