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兴办老年公寓的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结构;
(二)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有固定的场所和与其服务内容、规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注册资金按床位数计算,设置床位数应在20张以上60张以下(60张以上须向市民政局申请),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要有执业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筹办阶段
申请筹办老年公寓,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办人的基本情况及合法身份证明。
申办人为公民个人的,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提供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编码、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为合资、合作的港、澳、台及境外的,提供申办人的护照复印件。
(二)筹办申请表。
申办人填写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内容包括申办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申办福利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申办报告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申办因由和目的、投资方式、机构性质、机构规模、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设置地址。要提供土地使用合法证明和建设规划的总体设计方案;租用房屋场地、设施的,要提供合法租赁证明,房屋租赁期限最少不得低于5年。房屋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四)资金证明。
除注册资金外,平均每张床位的流动资金不低于1000元。验资证明由具有证明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
(五)外资批准文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与港、澳、台及外资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老年公寓的,应当提交双方签署并经公证部门公正的协议或合同书,以及与受理机关同级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管理制度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制定的行业性管理服务标准。
(七)区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民政局自收到筹办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同意的,发给《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老年公寓规模大小,筹办批准书的有效期分为1年和2年。老年公寓在筹办批准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筹建完工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发证阶段
老年公寓筹建完工后,向区民政局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准备正式开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二)《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机构平面图和入住人员住房平面图;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工作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八)区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退回补正的,办理期限以收齐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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