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机构养老服务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和资金补助及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当地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
(二)有规范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
(三)有固定的养老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
(四)有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应的资金;
(五)有与其养老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各类从业人员;
(六)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规范要求:国家建设部、民政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国家民政部2001年3月1日实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
(七)床位50张以上(含50张);
(八)2012年前由政府或重点资助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改建的养老机构,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各区(市)政府按照《意见》要求批准的养老机构和床位数文件;
2、政府投资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是在公有土地上新建或在公有房屋基础上改建的。
3、市财政重点资助社会力量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允许新建或改建,但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
二、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审核、登记程序
(一)市和各区(市)政府筹办或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直接向青岛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筹办申请表》;
(二)本市其他组织和个人筹办或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应当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意见》和《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基本规范条件的,填写《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筹办申请表》,并附上筹办申请表要求的附件,报青岛市民政部门;
(二)市民政部门接到《筹办申请表》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由青岛市民政局发给《养老服务机构筹办通知书》;
(三)新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竣工后,申办人应填写《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市民政局自接到申请20天内,进行实地察验,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四)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和个人的身份证明;
2、机构章程;
3、资金状况证明;
4、养老机构场所证明;
5、消防安全、卫生防疫证明;
6、与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的提供医疗服务协议书或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五)申请领取《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除提供筹办养老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登记申请表要求的附件;
2、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者场所证明;
3、土地、规划证明文件;
4、养老服务机构房产证明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5、区(市)政府2012年前由政府或重点资助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改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批准文件。
三、养老服务机构的变更
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名称、地址、性质和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申请登记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养老服务机构合并、解散、停业,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提前三个月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缴回《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养老服务机构合并后更名的,需重新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四、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范围
由各区(市)政府和社会力量按照《意见》要求,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镇和街道中心敬老院除外),均可申请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其中,开办补助只限于2012年前政府投资开办的500张床位和政府重点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的500张床位。运营补助只限于中低档养老服务机构。
五、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条件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开办补助和运营补助应符合《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同时,开办补助取得《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六个月以上。运营补助取得《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十五个月以上。
六、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标准
(一)开办补助。1、2012年前,由各区市政府通过投资新建或利用现有资源改建等方式,建设500张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处规模不低于200张床位,用于保障本辖区内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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