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服务机构设置主体:
1、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
2、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团体;
3、非本市组织、团体和个人;
4、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本市组织和团体合作、合资;
5、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独资。
二、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机构章程;
3、资金状况证明;
4、场所证明;
5、消防安全、卫生防疫证明;
6、与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7、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交市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筹办养老服务机构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3、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本市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和青岛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4、境外组织或个人独资方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提交青岛市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5、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除《办法》所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6、符合筹办条件的,由青岛市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四、审批程序
市人民政府以及非本市组织、个人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直接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本市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应当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姓名:
年龄: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