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事项
社会福利机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审批、服务及管理。
二、服务对象
申请成立社会福利机构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成立的社会福利机构。
三、服务内容
1.社会福利机构审批;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3.制定和协调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政策;4.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四、服务部门
县民政部门。
五、服务依据
1.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2.《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02〕31号)等。
六、服务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实地勘验→审批→发证→登记的流程办理。
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条件:①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符合建筑规范和行业标准;③设置床位数应在20张以上;④有相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⑤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筹办材料:①申请人的合法证明、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②验资证明、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②《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③建设部门验收合格证或者场所证明;④福利机构平面图和入住人员住房平面图;⑤福利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⑥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名单、专业资格证件、健康证明。
办理流程:①申办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②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市级民政部门;③市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材料,并做书面答复。同意的,发给《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④筹办有效期内完成筹办、正式开业的,提交有关材料,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⑤县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现场勘验,报市级民政部门;⑥市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现场勘验和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⑦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于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⑧申请人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登记注册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手续,享受优惠政策;⑨审批的社会福利机构要于通过审批后1个月内报省民政厅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权限在县级民政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七、服务要求
1.宣传国家对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
2.建立规范高效的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管理水平。
3.主动转变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对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完成的工作,应给予及时告知和提醒。
4.按照社会福利机构有关基本规范要求,加强对福利机构的管理,积极开展年审工作,推动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与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八、服务考核
1.福利机构审批符合规定,合格率100%。
2.无违法审批问题,无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无有效投诉。
3.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4.福利机构服务规范,运行安全。
九、服务监督
1.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政策、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和优惠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监督指导,上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下级民政部门和福利机构进行一次抽查,查阅审批管理档案,实地查看福利机构服务情况,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对福利机构服务设施、服务规范、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及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督促整改。
3.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内部审批监督制度,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确保审批规范、公开、公正。
4.强化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设立群众意见箱,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各级民政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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