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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办理指南(2007)

 

2022/3/17 20:06:58 ('互联网')


一、办理依据

依据《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发〔2001〕118号)和《济南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二、办理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符合建筑规范和行业化标准;

3、注册资金按床位数计算,设置床位数应在20张以上,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4、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

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合法证明、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2、验资证明、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验资证明由具有证明资格的会计事计所或银行出具,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最少不低于5年;

3、机构章程管理制度草案;

4、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

5、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华侨或其他国外申请人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1、办(镇)及所辖的居(村)证明;

2、将上述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审核合格后批准;

3、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后,再到区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公室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手续;

五、变更、合并、解散须知

1、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合并、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妥善安置收养人员。解散的,应交回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书。



2007年7月20日

市中区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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