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依据《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发〔2001〕118号)和《济南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二、办理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符合建筑规范和行业化标准;
3、注册资金按床位数计算,设置床位数应在20张以上,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4、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
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合法证明、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2、验资证明、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验资证明由具有证明资格的会计事计所或银行出具,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最少不低于5年;
3、机构章程管理制度草案;
4、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
5、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华侨或其他国外申请人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1、办(镇)及所辖的居(村)证明;
2、将上述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审核合格后批准;
3、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后,再到区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公室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手续;
五、变更、合并、解散须知
1、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合并、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妥善安置收养人员。解散的,应交回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书。
2007年7月20日
市中区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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