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号)。
二、许可时限
申请筹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合格的发给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
三、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许可费用
无收费项目
五、申报所需材料
(一)申请筹办需提供: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提供: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县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文书;
3、服务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文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申报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附表样);
2、县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初审意见;
3、县民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发出同意筹办机构的文书,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4、申办人依据筹办文书建设机构,完成建设后,申办人再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5、县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查看,提出核准意见;
6、经核准同意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
7、申办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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