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50张;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养老设施的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平方米,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3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
(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五)租用设施不得少于20年。
二、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发改、城建、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七)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八)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三、申办人应根据养老机构设置的床位数向有关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拟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申办人应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级民政局审批,报市级民政局部门备案;拟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200张以上500张以下的,申办人应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级民政局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拟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申办人应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养老机构冠有“陕西、省、三秦”等名称的,必须符合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的要求。市、县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冠有“陕西、省、三秦”等名称。由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名称为某某养老服务中心或社会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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