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申办人应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拟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200张以上500张以下的,申办人应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级民政局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拟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申办人应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受申请的民政部门审查材料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 合格的,发给准予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
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条件:(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3)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50张;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养老设施的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平方米,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5)租用设施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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