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开。
(二)请假由院领导批准。
(三)院民经批准外出,工作人员应交代注意事项,佩戴《院民证》。
(四)请假外出必须如实说明请假原因,到什么地方,找什么人,有什么事,以便及时联系和查找。
(五)请假外出期间,参与非法活动和出现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当事人承担。
(六)外出人员归院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院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工作人员请病假要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特殊原因休假三天以上者,需提前报请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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