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规范敬老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维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印发磐安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磐政办[2008]77号)文件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磐安县乡镇联办敬老院。
三、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
敬老院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合理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民政部门对敬老院实行定额与专项补助相结合,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县财政按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拨付低保资金和医疗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和医疗开支。
(二)收入管理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县财政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各敬老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2、经营收入,即各敬老院在各项事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三)支出管理
事业支出是指各敬老院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支出。
1、公用经费
办公经费(包括电话费、报刊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个敬老院每年2000元。水电费支出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按实结报。日常经费报销时,由院长审核签字,次月2至5日为现金结报日,院长助理填写经费结报单,经院长审核签字后送民政局审核列支。大宗设备的添置、更新或房屋维修,敬老院原则上应在每年年末制订计划,送民政局审批同意后方能列支。
2、备用金
每个敬老院在各所属镇信用社开一个备用金户,由敬老院财务处统一划拨备用金2万元。
3、工资及加班费发放
工作人员工资按月发放,出勤每月按22天计算,每超过1天,计加班费20元。院长助理每月发放岗位补贴200元、话费补贴30元、联办乡镇联系和走访交通费补贴30元(到县民政局办事按实报销)。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出勤每天补贴50元,节假日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每年600元,按月发放。年终奖金按工作业绩经考核后发放,对工作考核不称职的取消年终奖。对符合参保的人员实行统一缴费、并按月扣除自负部份,不符合参保的人员辞退时每工作满一年补发一个月工资。敬老院院长助理对职工当月的出勤做好记录,于次月5日前送交敬老院财务处,由财务室统一造册发放。
4、院办经济
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对经营收入实行成本核算,年终净收益的20%作为统筹款提存,剩余收益由乡镇敬老院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其支出需报民政局审批。
三、资产管理
1、敬老院应健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及时清理、结帐,对存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2、敬老院应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一般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财政核实核销。
3、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
四、财务监督管理
敬老院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协助院长做好管理工作。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单位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对内接受单位领导及群众民主监督。
五、本制度从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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