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供养人员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2.供养人员、工作人员请假外出的由院长批准,院长由县民政局领导批准。
3.供养人员经批准外出前,由工作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归院后,必须向院长销假。
4.请假外出必须如实说明请假原因,到什么地方,找什么人,有什么事,以便及时联系和查找。
5.请假外出期间,参与非法活动和出现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6.院民经批准外出,工作人员应交代注意事项,需使用证件的,发给有关证件,归院后交回有关证件。
7.外出人员归院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姓名:
年龄: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