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西镇中心敬老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西镇中心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敬老院管理,提高敬老院敬老院服务的质量,促进敬老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敬老院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敬老院是指胶州市胶西镇中心敬老院,是经胶州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敬老院。



第三条 本敬老院的管理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本敬老院应当接受上级敬老院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敬老院敬老院管理工作的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 本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敬老院敬老院管理制度,包括敬老院敬老院的规划、建设、维修、使用、监管、评估等。



第六条 本敬老院应当配备相应的敬老院敬老院设备,保证敬老院敬老院服务的质量。



第七条 本敬老院应当制定敬老院敬老院的服务标准,明确敬老院敬老院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



第八条 本敬老院应当制定敬老院敬老院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胶州市政府审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本敬老院应当建立敬老院敬老院的服务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敬老院敬老院服务质量评估。



第十条 本敬老院应当建立敬老院敬老院的服务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对敬老院敬老院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本敬老院的服务监督



第十一条 本敬老院的服务监督由胶州市审计部门、胶州市政府监督部门、胶州市胶西镇政府监督部门等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敬老院的服务监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监督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敬老院敬老院服务质量;



(二)监督人员应当了解敬老院敬老院的实际情况,对敬老院敬老院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三)监督人员应当随机抽取敬老院敬老院的服务记录,对服务记录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本敬老院的服务监督应当每年进行1次,每次的结果可以作为本敬老院服务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敬老院的服务监督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监督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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