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利院代、收养人员守则
第一条 福利院代、收养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履行其职责,维护社会福利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条 福利院代、收养人员应当尊重社会福利机构的职责和任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福利院的规定,执行福利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卫生、防疫规定,执行安全、卫生、防疫制度;
(三)遵守社会福利机构的教学、训练、康复、按摩、游泳、健身等规定;
(四)遵守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孤寡老人、残障人员的照顾、护理、康复、按摩、游泳、健身等规定;
(五)遵守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孤寡老人、残障人员的收养、送养、评估、鉴定等规定;
(六)遵守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孤寡老人、残障人员的送养、评估、鉴定等规定。
第三条 福利院代、收养人员应当尊重收养关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收养关系的规定,包括收养的程序、条件、范围等;
(二)遵守收养关系的规定,包括收养的种类、范围、程序等;
(三)遵守收养关系的规定,包括收养的种类、范围、程序等。
第四条 福利院代、收养人员应当尊重孤儿、孤寡老人、残障人员的的权益,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孤儿、孤寡老人、残障人员的的权益,包括尊重孤儿、孤寡老人、残障人员的智力、身体、情感等;
(二)尊重孤儿、孤寡老人、残障人员的的权益,包括尊重孤儿、孤寡老人、残障人员的个人信息、隐私等;
(三)尊重孤儿、孤寡老人、残障人员的的权益,包括尊重孤儿、孤寡老人、残障人员的个人信息、隐私等,如不擅自公开、泄露、侵犯等;
(四)尊重孤儿、孤寡老人、残障人员的的权益,如不擅自公开、泄露、侵犯等,如不擅自公开、泄露、侵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