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协议,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7-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15〕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17号),依据《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1〕47号),加快推动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将养老机构专业服务向家庭延伸,推进“机构养老家庭化、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标准化”,健全完善朝阳区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是按照“政府主导、专业支撑、家庭参与”的思路,搭建全区统一的服务运行监管体系,依托就近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家庭适老化改造、信息化管理、专业化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辅具支持、心理服务、居家安全协助等专业照护服务,并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将机构专业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家庭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第二章 床位建设

  第三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在朝阳区范围内居家生活,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可扩展到中度失能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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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朝阳区范围内依法登记备案的二星级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服务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能够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参保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三)提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结业证书。

  (四)设置7×24小时工作机制,接收处理老年人主动报警以及健康监测和服务监管单位提示的风险信息,在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提供相关服务。

  (五)服务机构需明确项目负责人与健康监测和服务监管单位进行日常沟通,接收老年人服务需求,处理老年人投诉。

  鼓励医疗机构参照《关于优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市监发〔2019〕147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老龄〔2021〕9号)进行登记、备案,增加养老服务职能后,参与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工作。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各服务机构结合自身服务能力,主动与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联系,依据老年人实际服务需求,在取得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后,签署《朝阳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意向书》。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一对一的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方案及预算,于每月10日前向街道(地区)办事处提交《朝阳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申请书》,街道(地区)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提交区民政局核定。

  街道(地区)范围内暂无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经街道(地区)办事处审核同意,可由相邻街道(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承接。

  第六条 经审核、核定后,由服务机构依据综合评估结论,参照《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为服务对象开展床位建设及改造工作,其中护理床、防褥疮床垫为床位建设完成后的基础条件。

  第七条 每名服务对象的床位建设补贴上限为2000元,建设费用不足2000元的,以实际建设内容为准,建设费用高于2000元的,超出部分由服务对象或服务机构自愿承担。床位建设所需经费,2021年由市级资金予以支持,2022年起由区财政局结合市级资金统筹安排予以补贴。

  第八条 区民政局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提供健康监测和服务监管,负责在区民政局、街道(地区)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对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进行验收,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监测及风险提示服务,对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进行监管。

  第九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所需的智能化设备由区民政局统筹配置,其中一键呼智能终端根据老年人意愿和需求由区民政局配备,健康监测设备列入第三方机构健康监测范围,实现老年人健康监测、风险提示和服务监管相结合。

  第十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完成后,对应的服务机构需与服务对象按照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确认照护服务计划或方案,与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监护人)、护理员签署《朝阳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价格、付费方式、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风险分担机制等。在服务协议中,应明确以下责任划分原则:

  (一)因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未按签约机构的提示规避风险,对老年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损害,应由家庭承担。

  (二)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时段内,因服务直接导致的意外伤害行为,属于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应由机构赔偿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赔付。

  (三)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时段内,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发生的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欺老虐老问题及失信行为的,由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服务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签约服务机构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服务终止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出现服务机构无法变更的特殊情况,由区民政局及时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予以变更。

  第三章 床位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辅具支持、心理服务、居家安全协助等服务,并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派养老护理员住家服务。

  第十三条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将服务对象名单反馈至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享受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范畴,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预约转诊、开具长处方等服务。

  第十四条 符合家庭病床条件的,服务机构应积极协助老年人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医保定点机构按照家庭病床规定进行管理,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实时结算。

  第十五条 除以下明确的免费服务内容外,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为有偿服务,具体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不得以床位费、押金等名义收取相关费用。

  (一)服务机构经与服务对象签署服务协议,每季度免费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次健康评估和居家安全评估服务、一次照护者护理技能培训服务每次不少于0.5小时、三次生活照料服务每次不少于4小时,生活照料服务具体项目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

  (二)健康监测和服务监管单位通过智能化设备设施,向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及时提供健康监测及相应的风险提示服务。

  第十六条 床位签约服务对象享受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原则上应优先用于购买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

  第十七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出现以下情况即为终止:

  (一)签约服务对象因住院、变更居住地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根据协议约定或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协议;

  (二)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三)签约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

  (四)其它妨碍服务持续的情形。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终止,签约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出现本条第(三)款情形的,其所运营的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由街道(地区)办事处、区民政局协调其它服务机构承接。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发生争议纠纷的,根据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视为签约服务机构的床位,享受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运营补贴以及综合责任保险补贴政策,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提供服务的养老护理员,纳入服务机构兼职护理人员统一管理、培训,可按《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京民养老发〔2020〕140号)享受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贴。

  第四章 运营补贴

  第二十条 签约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参照《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京民福发〔2018〕411号),按照每床每月600元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每床每月500元,区级财政承担每床每月100元。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免费服务达到第十五条要求的,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为服务对象提供其他有偿居家照护服务的,按照服务收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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