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24

 民办函〔20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近期,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29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申报推荐、遴选评审等程序,民政部、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42个地区(见附件1)实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并按程序下达项目资金。为组织实施好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10万张家庭养老床位、提供20万人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上门服务。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专业优质资源投入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在设施建设、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服务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模式,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

二、重点任务

项目资金按规定用于项目地区为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上门服务。

(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在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因素,对适宜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满足其安全便利生活条件、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为基本要求,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

(二)提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上门服务。根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情况,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清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护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委托代办等服务。项目提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0次以上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上门服务。

三、强化项目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配合,指导项目地区根据项目基本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支持内容、时间步骤、实施举措、绩效管理、支持保障等具体工作安排。项目地区实施方案应于2022年10月12日前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建立工作台账。各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指导项目地区严格按照《通知》关于老年人口统计口径、经济困难和失能等级认定标准等要求,认真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立服务对象工作台账,以能力综合评估结果为基础,尊重老年人意愿,按照“一人一案”原则,列明每位老年人基本信息、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或提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上门服务具体内容、进度安排、提供主体、完成情况、满意度评价等。要责成项目地区安排专人负责将服务对象工作台账信息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版块(见附件2),并及时根据工作进度补充更新。

(三)加强项目监管。各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指导项目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上门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提供主体,安排专业人员上门提供服务,既要保证相关服务和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也要对服务过程中因老年人身体等原因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有相应预案和防范措施。其中,对于家庭养老床位涉及的养老服务,应由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或有关地方性标准取得相应等级的养老机构,或者依法设立、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项目地区民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监测和质量评估,对不符合规定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上门服务满意度低的,应要求提供主体限期整改或收回已发放的项目资金。

四、规范资金使用

(一)严格使用范围。各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压紧压实项目地区主体责任,指导项目地区严格按照项目支持范围、执行周期、使用要求等使用资金,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上门服务以外的其他项目。为已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后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