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短板应着力培育养老型社会组织
发布时间: 2022-11-18


  社会组织作为提供社会养老为老服务的有效载体,既可以吸收政府公共资源,又可以利用市场资源,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近些年,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快,形势日益严峻。为了更加积极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当着力培育养老为老型社会组织,补足社会组织发展的短板。
  社会组织作为提供社会养老为老服务的有效载体,既可以吸收政府公共资源,又可以利用市场资源,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快,形势严峻。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将提升到17.8%左右;高龄、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老年抚养比将提高到28%左右;用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支出将持续增长。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在发挥养老为老服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短板,如角色定位不清,专业化水平不高,资源整合效益不高,缺乏较为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等。当前,为了更加积极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健全养老体系,补足短板,应当着力培育养老为老型社会组织。
  加强顶层设计,及时出台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养老为老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当前,中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日益加快,社会养老为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艰巨,国家层面应当尽早出台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发展规划,清晰界定省(自治区、直辖区)、地级市、县三级政府,社会和市场在养老为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功能、定位与权责,充分赋予并明确社会组织在养老为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与地位。
  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养老为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宣传,积极引导,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效吸收公共资源,深入整合利用市场资源,全面深入地开展养老为老服务的供需调查,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网络的建设,提供普惠型、公益性的养老为老服务。
  以大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养老为老型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快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三级政府关于区域内社会组织的大数据信息平台。一方面,通过大数据信息平台发布相关政策法规、社会组织名录、服务规范、评估标准,以公开促进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信息平台对老年人群体的年龄特点、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进行深度调查和数据挖掘,有效对接整合老年人群体服务供需信息,推进养老为老服务的规范化、便捷化、智能化。
  着力提升社会组织养老为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并完善社会养老为老服务标准与管理规范,加强对养老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创新内部治理机制的引导,提高自律性。通过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化管理,提升社会组织自身专业化建设水平。同时,加快推动养老未来型社会组织的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努力充当好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的纽带。
  深化改革,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与扶持,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扩大财政、税收、收费优惠种类和支持范围,研究制定集合性支持政策,切实保障社会组织从事养老事业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组织参与养老为老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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