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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2022/11/18 21:28:00 ('互联网')


闽民养老〔2019〕86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补短板2019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23号),将于7月开展2019年度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工作。评定工作除以下事项有更新外,其余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18〕30号)执行:

  一、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附件1)执行,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一星级养老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评定。

  二、申报表不再细分为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三类,今年按照统一格式(附件2)填报。

  三、公示不再由省民政厅统一开展,调整为按照“谁评定,谁公示”的原则,分级负责。

  四、时间安排: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自评于7月20日前完成。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分级评定及公示8月30日前完成。其中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应于8月20日前将五星级申报材料(含申报报告、申报表)邮寄至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寄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313室)。

  附件:1.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2.福建省星级养老服务设施申报表

  福建省民政厅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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