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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方案》的通知

 

2022/11/18 21:39:04 ('互联网')


沪民养老发〔2019〕29号

各区民政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探索家庭照护床位,现将《上海市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6日

上海市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丰富和扩大本市养老服务供给,深化完善上海“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促进机构、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定义和特征

  家庭照护床位是指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使老年人家中的床位成为具备“类机构”照护功能的床位。

  家庭照护床位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以专业照护机构为支点。家庭照护床位是养老服务机构的延伸服务,纳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的统一管理,由养老服务机构派出有资质的服务人员,依托相应的设施设备,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照护需求,提供专业规范的机构式照护服务。

  二是以社区为服务半径。养老服务机构在以机构所在地和服务对象居住地为中心的集中范围内开展服务,一般形成15分钟服务半径,确保及时响应和服务可及。

  三是以家庭为基础。充分发挥家庭成员在老年人照料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家庭照护增能,提升家庭照护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原居安养的愿望。

  二、试点范围和服务对象

  家庭照护床位试点范围为中心城区,分两批开展,条件成熟的区先行试点,每区可先确定2个街道参加试点,半年后扩大至其他区及街道。试点周期为1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

  试点期间,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家中、有较为稳定的家庭照料者,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三级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服务内容

  家庭照护床位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机构式长期照护。提供照护计划制定、身体护理、生活照料、营养咨询与膳食服务、个人清洁卫生、心理慰藉、康复训练、医疗护理以及远程响应、紧急援助等服务。

  阶段性专项照护。大病出院后的专业康复与训练,身体特殊状况时期照护等。

  机构设施共享服务。利用机构内部设施、资源提供相关服务,参加入住机构老年人的集体活动;如需入住服务机构,开设绿色通道等。

  家庭照护增能服务。对家庭照护者进行照护理念介绍、照护知识讲解、实操培训与日常照护指导等。

  四、服务机构

  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纳入民政部门行业管理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须满足以下条件:

  执业两年以上,或机构运营单位有两年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经验,且机构入住率不低于50%;

  有可以上门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护理员、社工师等,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向试点区民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长护险定点单位优先;经本市行业等级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优先。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统一公布试点机构名单。

  五、环境与设施设备

  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设置以下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1.对老年人家居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性改造;

  2.以照护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护理床、康复器具、移动辅具等设施设备;

  3.安装离床感应、体征监测、紧急呼叫等基本智能设备。

  鼓励对可移动设施设备采用租赁回收方式循环使用,降低用户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试点服务机构名单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照护床位的申请。

  2.访问。服务机构上门访问,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后,为老年人制定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计划与方案。

  3.签约。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确认后,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等内容。家庭照护床位不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由服务机构与老年人签订协议确定。

  4.登记。服务机构按照机构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照护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

  5.服务。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计划派出相关工种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上门提供服务。

  6.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建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七、风险防范与质量管理

  1.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时须有家庭照料者在场。

  2.服务机构应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对服务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

  3.服务机构所在街镇应加强服务机构与辖区内老年人的供需对接;区民政部门应指导服务机构探索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多样的家庭照护服务,将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对试点情况每季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对服务不到位或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区民政部门对服务机构采取失信惩戒、限制领取奖励补贴直至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家庭照护床位享受补贴情况,安排专项审计,如有违反补贴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采取取消补贴、退赔补贴等措施。

  八、扶持政策

  1.经服务机构登记并纳入机构日常管理的家庭照护床位,可享受各区对收住本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同样的补贴政策。服务人户分离老年人的,可申请户籍所在区的此项补贴政策。

  2.服务机构原享受的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延伸至家庭照护床位。工商登记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执行同样标准。

  3.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的,其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费用,按照长护险有关规定进行结算。符合养老服务补贴要求的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按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4.将家庭照护床位纳入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5.对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的家庭照护床位实行“以奖代补”。服务机构连续六个月的签约服务总人数平均达到100人/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签约服务周期不低于1个月);同时,每连续六个月平均每月新增加100人,奖补15万元。

  6.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费用、设施设备安装配置费用,以及租赁使用辅具费用,参照面上补贴政策。

  7.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对家庭照护床位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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