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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2022/11/18 21:39:33 ('互联网')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自治区根据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各地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共12个档次。各盟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健全缴费补贴调整机制。自治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补贴水平,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各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仍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3000元补贴90元,5000元补贴95元、7000元补贴100元。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自治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和规定,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经办服务等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准确解读政策,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位。同时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各盟市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可以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我区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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