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备案管理,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
发布时间: 2022-11-18


民政部4月14日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就《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今后设立养老机构不再需要前置审批。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依法在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龄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养老床位数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等老龄人的服务需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龄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等服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4月14日发布民政部起草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民政部在草案明中称,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依法完善了养老机构发现老龄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

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发现老龄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紧急联系人,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草案说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50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专章规定了备案管理,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备案时间、备案机关,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办理流程及备案事项变更等内容,对备案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

在服务规范上,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养老机构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老龄人照料护理等级。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龄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龄人的内容,增加了养老机构延伸服务的有关内容,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龄人提供服务等。

在运营管理上,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龄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活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监督检查变得尤为紧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较大幅度地修改完善。除明确了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措施、实施要求及养老机构配合义务外,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民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诚信建设,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及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将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增加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养老机构有相关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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