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我们怎样养老?紧盯这个民生热点,听听在沪代表委员怎么说?
发布时间: 2022-11-18


  全国两会,老百姓关注的养老问题无疑是代表委员关注的一大民生热点。未来我们怎样养老?如何让老龄生活更有保障?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今年双双带来了相关的提案和建议。

  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的一份提案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相关。他建议,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稳步推进试点扩面扩容。

  2018年6月7日,全国首张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在上海落地。截至2020年4月末,试点地区共有4.7万人投保,缴纳保费3.03亿元,其中上海共有3.06万投保人,缴纳保费2.42亿元,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受限于试点面窄、政策优惠力度低、操作不便捷等多方面原因,税延养老保险“叫好不叫座”,受惠人群较少,与政策预期相比有较大差距,政策效应未完全显现。

  韩沂表示,公众对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更新有较高呼声,试点地区外的群众更是期盼能尽早享受这一惠民政策;进一步完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民生效能已迫在眉睫。为此,他提出了三条具体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稳步推进试点扩面扩容。一方面,试点政策已到期多时,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议尽早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或延长原政策的试点期限,保障政策延续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为降低政策推进难度,可考虑先行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扩面工作,使更多群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延政策全面扩容涉及多个行业和单位,在政策完善、部门协调、流程优化、行业准备等方面仍需开展大量工作,应尽早布局,确定方案,积极准备,稳步推进。

  二是调整税收优惠额度,提高政策吸引力。建议进一步降低政策复杂性,取消6%收入限制条件,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可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赡养支出的抵扣标准,将限额提高至2000元/月,并将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作为专项扣除项目,简化业务操作,提升群众参与意愿。

  三是调整领取期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可参考新税制下基本养老金的所得税标准,合理调减个人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税率,如调整为领取时统一按不高于3%税率纳税。同时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异化领取税率,引导消费者终身领取或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确保资金的养老用途。

  加快长护险立法,建议全国建立涉老服务人员征信体系

  针对老龄人普遍关注的涉老护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带来了《关于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的建议》。

  根据周燕芳的分析,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虽然已有一定效果,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尚未完全独立筹资,医保统筹基金划拨的比例达到100%,其他的主要来源为个人缴费和财政拨款。部分老百姓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是社会福利,滥用保障内容,为监管带来难题。

  同时,全国目前正在使用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标准不少于10个。评估标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守门人,各界都在呼吁全国统一标准。另外,专业人员缺口大,亲情护理带来新的监管难题。各地也在通过一定补贴,让更多人员参与到护理服务专业队伍,减轻养老护理服务的负担,吸引更多养老护理投资。但总体上激励机制并不足,很多地区通过开放亲情护理补充护理力量,但带来了后续的监管难题。

  周燕芳表示,长期护理保险立法具有基于我国实际的迫切性和必要性,而且立法条件也基本具备,建议加快立法,建立一套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要素齐全、衔接配套、和谐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法规体系,将筹资方式、运作模式以及相关的标准建立等制度化,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她还针对筹资、评估、专业队伍、征信等环节一一提出了具体建议。

  在筹资方面,周燕芳认为,可以通过立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模式,强调个人缴费职责,对于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个账扣款。筹资标准建议考虑个人收入、年龄、风险增加、社会公平等若干要素之后,确定相对于个人收入的缴费比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初期可部分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但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管理机制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评估方面,则应加快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日常生活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确定后直接入法;要求统筹地区建立评估人员的准入资质要求,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把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入口端。

  她表示,借鉴欧美日国家专业人员职业体系制度,设立我国医养照护职业,并采取分层次培养、分层次使用政策,立法明确可以为长期护理保险提供服务的人员资质要求,让从事养老照护职业的人员获得职业上升通道、应有的薪酬待遇和社会尊重。

  值得一提的是,周燕芳建议,全国建立涉老服务人员相关的机构和个人征信体系,包括照护机构/人员和评估机构/人员,对于诚信未达标的照护人员,不允许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提高社会保险定点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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