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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加快养老发展方案,禁止养老服务用地开发房地产

 

2022/11/18 21:52:25 ('互联网')



  5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的通知。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实施方案》分为“完善分类保障,构建多层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坚持就近精准,构建完善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养老产业发展和服务消费体系”、“强化多元联动,构建全方位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构建养老服务综合保障体系”等5个方面,共计30条措施。

  《实施方案》指出,到2022年底,各区至少建成一所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成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不少于350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不少于1200家。

  《实施方案》提及,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做好服务需求对接,探索实行“物业服务+养老服务”;以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为重点,加快推进社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制定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规范,到2022年底建成不少于1000个服务点。

  在“强化多元联动,构建全方位养老服务监管体系”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坚持空间要素精准配置,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严禁利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立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联合监管机制,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

  在“坚持政府主导,构建养老服务综合保障体系”方面,《实施方案》指出,设置专门养老用地类别并明确养老设施用地范围。

  对于公办养老机构或者承接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社会办养老机构举办的养老服务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由社会资本主导建设的非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和试点建设的集中式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赁后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供应。

  对以有偿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社会资本主导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租赁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利用存量设施及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设施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地主体且保证安全前提下,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或转让需变更用地主体手续,新用地主体为公益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非公益性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办理协议出让用地手续。

  此外,《实施方案》还指出,推动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逐步统一京津冀地区养老服务标准规范、信用评价等。落实专项支持政策,协同推进“通武廊”等环京周边地区养老设施建设、服务质量提升,为老龄人养老提供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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