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18


  近日,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联、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21〕3号),这是我市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方面内容最完整、覆盖最全面、操作性较强的一部规范性文件。

  该通知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待遇领取、转移接续、待遇调整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建立了缴费激励机制、缴费补贴机制、重残人员代缴机制、领取待遇高龄倾斜机制等。为鼓励参保人员缴费,我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省12个档次基础上,增加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4个档次。同时,调整集体补助和缴费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的缴费档次分别为每人每年30元、60元、80元和100元。另外,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该通知自2021年4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30号)、《关于做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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