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通过立法助力老龄人跨越“数字鸿沟”
发布时间: 2022-11-18


  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条例》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人等群体需求。

  支持农村集体土地建养老设施

  截至2020年底,广州市老龄人口180.6万,占户籍人口的18.30%,家庭小型化、空巢化、高龄化和失能化叠加,对养老服务产生巨大需求,迫切需要立法推动满足群众的养老需求。

  做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要先行。《条例》规定,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辖区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五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标准,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确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同时,要强化用地保障。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

  在规划建设标准方面,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申请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为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条例》还规定,支持利用农民房屋和闲置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型和互助性养老服务。

  探索扩大医保支付范围

  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服务哪些人群?《条例》明确,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老龄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龄人、特困老龄人、低保家庭老龄人、低收入老龄人、老年的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老年优抚对象、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老龄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在医保政策方面,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符合老年病种特点、重点为老龄人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险结算方式,强化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护理站等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的支持。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器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报销范围。

  《条例》还明确了对运用智能技术遇到困难老龄人的便利措施,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老龄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日常生活时,不得强制老龄人使用智能手机、网络预约等智能技术,在各类老龄人日常生活场景中保留老龄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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