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 2022-11-18


  5月28日,《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河北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维护全省老龄人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将有力促进全省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河北省持续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稳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实现全覆盖,其中779家内设医疗机构,453家具有医保定点资质,95%以上的医疗机构为老龄人开设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绿色通道。

  《条例》共十一章七十条,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为例,《条例》要求新建城镇居住区应按照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现有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由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

  在充分考虑河北的农村养老服务实际需求,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龄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

  当前,大多数老龄人是居家养老。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条例》提出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城乡老龄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机构养老方面,从登记备案、入院评估、服务内容、人员要求、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在医养结合方面,突出强调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发挥互补优势,推动形成医中有养、养中有医、医养协作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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