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预收费不超过6个月
发布时间: 2022-11-18


  11月23日,记者从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悉,《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背景】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1796万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

  “七普”数据显示,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有1796万,65岁以上老年人有1340万,分别占常住人口的18.1%和13.5%,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全省现有养老服务设施1.4万个,床位37.6万张,还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制定多项政策措施,支持养老事业发展,成效明显,需要通过立法固化推广。同时,我省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供给与运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引导。因此,制定《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很有必要。目前,已经有广东、山东、天津、深圳等十多个省(市)进行相关立法。

  人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拟提高至0.2平方米

  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首先要保障基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着力破解我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土地、建设等问题,《条例(草案)》专设规划与建设一章,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各个环节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其中,第十三条结合河南省老龄人口现状和老龄化发展趋势,适当提高人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提高至0.2平方米。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龄人口分布、养老服务需求以及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等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明确监管养老服务机构收费防范非法集资和诈骗

  对于养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国家发改、民政等部委和省政府依据《价格法》分别制定意见,按照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和类别,明确了收费政策,第四十三条进行了衔接性规定。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养老服务单位以会员费、押金、预付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侵害老龄人权益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对此类情形明确了监管措施。第四十四条明确,养老机构需要预先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月份服务费的6倍。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预付费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鼓励物业、家政“手拉手”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明确,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物业、家政和养老相结合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了设置养老机构需要达到的“硬条件”——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扩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供给,满足老龄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安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龄人的人格尊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龄人。

  养老机构应当在老龄人入住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老龄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明确相关法律责任骗补将被处以1至3倍罚款

  《条例(草案)》对养老服务涉及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如规定:未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与养老服务领域相关项目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擅自拆除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养老服务设施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重建造价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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