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养老服务应对“养老”焦虑
发布时间: 2022-11-18
  《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

  1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审议《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

  随着中国老龄化趋势的形成,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备受瞩目。一审中,条例草案已经呈现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等亮点。此次二审,在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养老服务、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特殊群体养老保障等方面,有新增。

  养老服务应提供哪些具体内容?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条款,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老有所依,保障养老质量,是立法初衷。在社会关注的农村养老、居家养老、特殊群体养老等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呈现亮点。


  探索农村集体收入投入养老。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每个县至少有一所护理型养老机构和一所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村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等集体经济收益,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本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以人为本,关怀特殊人群,条例草案修改稿点明了政府承担集中供养、优先保障的责任。提出:“对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进行集中供养,对特困人员中失能、失智老年人应当集中到护理型养老机构统一供养。”“优先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老年人需求不同,适应的养老模式也有多种。条例草案修改稿细化了社区居家养老的内容,保障老年人权益,也鼓励了一些新的养老模式。提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组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培训指导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为高龄、独居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免费安装应急呼叫设施”,“费用通过政府购买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病床,或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探索旅居养老、分时度假养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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